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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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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71號吳瑋琪、吳佩芝、林皓翔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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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群決109重上271字第5974號

主旨:公示送達吳瑋琪、吳佩芝、林皓翔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9年度重上字第271號魏翠華等與呂耀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瑋琪、吳佩芝、林皓翔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粟儀

  • 發布日期:111-06-28
  • 更新日期:111-06-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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