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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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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0號傅仁傑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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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陸月拾陸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群決110原上易10字第5616號

主旨:公示送達傅仁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0號朱哲瑜與傅仁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傅仁傑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粟儀

  • 發布日期:111-06-16
  • 更新日期:111-06-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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