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7號張光榮之裁定正本及民事抗告狀繕本各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表決108家上17字第054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張光榮之裁定正本及民事抗告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8年度家上字第17號林妙珊等與張光榮等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民事抗告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張光
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高麗玲
- 發布日期:111-06-13
- 更新日期:111-06-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