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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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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7號張光榮之裁定正本及民事抗告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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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表決108家上17字第054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張光榮之裁定正本及民事抗告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8年度家上字第17號林妙珊等與張光榮等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民事抗告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張光
            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高麗玲

  • 發布日期:111-06-13
  • 更新日期:111-06-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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