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76號曾信軒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表決110上易576字第0054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曾信軒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上易字第576號詹志傑與曾信軒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曾信軒得於
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高麗玲
- 發布日期:111-06-13
- 更新日期:111-06-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