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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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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98號李佳臻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準備程序筆錄影本、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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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壹壹壹年陸月拾叄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草決111上易198字第0054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李佳臻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準備程序筆錄影本、民事上訴理由狀
           繕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易字第198號王永龍與李佳臻間給付佣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筆錄影本、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
             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臺
             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被上訴人李佳臻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伊婷

  • 發布日期:111-06-13
  • 更新日期:111-06-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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