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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54號林宜佩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雲決111抗154字第51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抗告人林宜佩(即林森田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抗字第154號林厥焮等與欣凱建設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
處分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視同抗告人林宜佩(即
林森田之承受訴訟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金珍華
- 發布日期:111-06-06
- 更新日期:111-06-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