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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葉長青之民事庭函暨附件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家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伍月卅壹日
發文字號:中分高民行決111家上易11字第005074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葉長青之本院111年5月27日111中分高民行決111
家上易11字第004982號民事庭函暨附件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葉美娟等與陳佳欣間代位請求分割
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視同上訴人葉長青之本院111年5月27日111中分高民行決111家上
易11字第004982號民事庭函暨附件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現由本 院書記
官保管,視同上訴人葉長青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三軫
- 發布日期:111-06-01
- 更新日期:111-06-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