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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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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號林福康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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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曠決109重上19字第0049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林福康(林香玉之繼承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09年度重上字第19號劉安新與林黃嬌妹(即林香炎之承受訴訟人)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林福康(林香玉之繼承人)
           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盧威在

  • 發布日期:111-05-30
  • 更新日期:111-05-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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