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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1號林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仁、林博文、林玲瓊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民事上訴理由狀、民事準備一狀、民事準備二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民事準備三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青決110重上更一71字第0049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仁、林博文、林玲瓊
之111年9月27日上午9時5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110年
9月8日民事上訴理由狀、110年10月29日民事準備一狀、1
10年12月8日民事準備二暨聲請調查證據狀、111年2月9日
民事準備三狀繕本及111年5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1號林拓明等與林奇偉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旨揭書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
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林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仁、林博文、林
玲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郭蕙瑜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1-05-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