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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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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92號王專治、徐浩瑞、柯芳青、柯孟青、林金發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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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表決108上392字第0049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王專治、徐浩瑞、柯芳青、柯孟青、
           林金發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2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08年度上字第392號林明山等與陳振明等間分割
         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
         處。
  二、本件分別定於①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上午11時、②中華
         民國111年8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
         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視
         同上訴人王專治、徐浩瑞、柯芳青、柯孟青、林金發應按
         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高麗玲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1-05-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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