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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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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35號蔡慧燕、蔡辛逸、蔡京錫之準備期日通知書、答辯一狀繕本、爭點整理書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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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伍月廿伍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心決111上135字第00487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蔡慧燕即施佩君之繼承人、蔡辛逸即施佩君之繼承人、蔡京錫即
           施佩君之繼承人之準備期日通知書1件及答辯一狀繕本1件、爭點整理書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135號施麗媛等與蔡慧燕即施佩君之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
             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書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期日通知書,黏貼於本
             院公告處,蔡慧燕即施佩君之繼承人、蔡辛逸即施佩君之繼承人、蔡京錫即施
             佩君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振海

  • 發布日期:111-05-25
  • 更新日期:111-05-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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