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92號許志成、林靜琬之準備程序通知書2件及公示送達裁定正本乙件。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伍月廿伍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表決108上392字第0048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許志成、林靜琬之準備程序通知書2件及公示送達
           裁定正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8年度上字第392號林明山等與陳振明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公示送達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
           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
           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視同上訴人許志成、林靜琬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高麗玲

  • 發布日期:111-05-25
  • 更新日期:111-05-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