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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01號廖家穎、廖宜如、黃鈺菱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再開言詞辯論裁定正本及民事撤回部分上訴狀繕本各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辨決110上易501字第0046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廖家穎、廖宜如(原名廖喧宜)、黃鈺菱(前開3人均為黃火繼承人)
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再開言詞辯論裁定正本及民事撤回部分上訴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上易字第501號南瑤宮管理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與黃婷琪(黃火繼
承人)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再開言詞辯論裁定正本及民事撤回部分上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即被上訴人廖家穎、廖宜如(原名廖喧宜)、黃鈺菱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受送達人即被上訴人廖家穎、廖宜如(原名廖喧宜)、黃鈺菱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麗珍
- 發布日期:111-05-20
- 更新日期:111-05-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