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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468號阮財源、阮如心、王寶玉、阮啟榮、阮瑞銘、阮育騰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祥決108上468字第0044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阮財源、阮如心、王寶玉、阮啟榮、阮瑞銘、阮育騰
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8年度上字第468號蔡養正(林英華之承受訴訟人)等與莊文星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視同上訴人阮財源、阮
如心、王寶玉、阮啟榮、阮瑞銘、阮育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恒宏
- 發布日期:111-05-12
- 更新日期:111-05-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