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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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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江釥君、張榮峰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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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2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江釥君、張榮峰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等案件,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上午10時宣判。江釥君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其犯共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共同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張榮峰則係犯共同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共同遺棄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察官及江釥君、張榮峰均不服原判決關於殺人罪部分、張榮峰另就遺棄屍體罪部分,提起上訴(江釥君犯遺棄屍體罪部分,已確定)。本院審理後,認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乃駁回其等上訴。本案仍得上訴第三審,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江釥君與張榮峰係男女朋友,江釥君係江姓被害人之女,江釥君及張榮峰於103年間,一同至美國留學時,曾獲得被害人之資助,但被害人自105年間起,即未再持續提供金錢資助,江釥君及張榮峰在美國之生活與就學發生困難,致未能獲取學位,因此心生怨恨及不滿。嗣其2人返國後,數次找被害人理論,卻屢遭拒於門外並報警處理,因此對被害人更加感到憤恨難平,遂謀議殺害被害人,並陸續購買鐵鎚等行兇工具。110年12月26日23時10分許,其2人攜帶裝有上開鐵鎚等行兇工具之隨身背包,共乘機車前往臺中市某國小,欲找在該校擔任保全之被害人理論,翌(27)日0時5分許,進入該國小後,隨即在該校中庭處遇到被害人,被害人並當面指責其2人入侵校園之事,其2人即起意執行殺害被害人之計畫,乃共同基於殺人之犯意聯絡,由江釥君抓住被害人手臂,張榮峰則手持鐵槌,連續重力敲擊被害人左側頭部3、4下,致被害人受有顱骨及頸椎骨折、顱腦損傷出血等嚴重傷害,而當場死亡。其2人嗣清理現場血跡,並將被害人之屍體載運至臺中市太平區竹村路延伸之產業道路某處後,將其屍體丟棄在該處之山溝。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江釥君、張榮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核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其2人的犯行,可以認定。

二、本院駁回上訴之理由:

       江釥君、張榮峰未妥善衡量並評估財務狀況,導致其2人赴美求學7年多財務拮据,最後仍未能順利取得碩士學位,落寞回國,其2人未能深刻自我省思,將一切挫敗歸責於江釥君父母,復未能理性與江釥君父母溝通,竟萌生報復念頭,計畫殺害被害人,案發當日因遭被害人言語指責,其2人竟起意執行殺害被害人之計畫,而被害人初遭張榮峰持鐵鎚敲擊頭部倒臥地上後,其2人見被害人一息尚存,竟再由張榮峰持鐵鎚敲擊被害人頭部2、3下,執意致被害人於死,死狀極為悽慘,其2人手段極為兇殘,江釥君為被害人長女,卻與張榮峰共同冷血弒親,惡性極為重大,其2人兇殘殺害被害人後,甚且返回被害人住處又意圖加害江釥君之母親未果,嗣返回行兇現場清理血跡及相關跡證,並將被害人屍體丟棄於山區產業道路之山溝,其2人手段殘酷、泯滅人性,而其2人剝奪被害人之生命,造成無可挽回及難以彌補之損害,致被害人家屬天人永隔,被害人家屬多次表達無法原諒江釥君、張榮峰,其2人所犯殺人罪,屬情節重大之罪。惟原審委由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鑑定結果,及本院再囑託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仍均認其2人皆有矯治教化可能性、再社會化可能性,故在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間尋求衡平後,認其2人所犯殺人罪固屬情節重大之犯罪,但尚未達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不足以達到實現正義、維護社會秩序之目的,則國家不應輕易以刑罰權剝奪其2人生命,故不選科死刑,以符合公政公約之精神,原判決就殺人部分,均量處其2人無期徒刑,且均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並無違誤,核屬妥適。檢察官據被害人家屬請求上訴求處其2人死刑,其2人上訴請求改判有期徒刑,皆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另原判決就張榮峰所犯遺棄屍體罪部分之量刑亦無違誤,亦屬妥適,張榮峰此部分上訴亦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陪席法官林源森、受命法官陳鈴香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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