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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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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陳○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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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1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陳○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案件,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上午11時宣判。陳○嘉前經臺中地院以其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台中地院依職權送上訴(視為陳○嘉已提起上訴),經本院上訴審駁回上訴(仍維持死刑)後,本院再依職權送上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更一審(即本案)審理後,撤銷臺中地院之判決,以陳○嘉所為,仍係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改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仍得上訴第三審,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一、陳○嘉係成年人,其與陳○伊為同居男女朋友,2 人共同育有非婚生子即兒童陳○惟與陳○紳,4 人並共同居住台中市光復路之租屋處。陳○嘉失業且對外積欠債務,經濟狀況不佳,乃同意陳○伊出外工作以維持家計,而由陳○嘉在家負責照顧陳○惟及陳○紳。期間陳○嘉發現陳○伊與工作接觸之男性曖昧不清、一同出遊,且未能分擔照顧小孩的工作而生怨懟,不滿情緒一直累積。108 年11月3 日上午7 時53分許,陳○伊結束工作返抵租屋處,陳○嘉與陳○伊再因上開事由發生爭吵,陳○嘉因情緒失控,竟徒手掐勒陳○伊頸部,致陳○伊因窒息而死亡(陳○嘉殺害陳○伊部分,業經臺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

       二、陳○嘉於鑄下大錯後,未知懸崖勒馬,反覆考量陳○惟與陳○紳有發展遲緩之情形,失去父母照顧未來將更為艱辛,且自己的母親罹患精神疾病無力照顧兩個小孩,陳○伊的母親年事已高,之前獨力扶養子女長大已相當辛苦,不好意思送回娘家讓她扶養,又擔心陳○惟與陳○紳將來長大後埋怨自己殺掉其等母親,看待自己的態度有異,或被指為殺人犯的小孩而遭受異樣的眼光等負面因素,竟於殺害陳○伊約12小時後,另再基於殺人之犯意,於翌(4)日凌晨0時許,接續將毫無抵抗能力之10個月大之稚子陳○紳與陳○惟均放入陽臺洗衣機之洗衣槽內,再將洗衣槽內塞滿厚重之毛毯,蓋上洗衣機之上蓋後,再蓋上2大件毯子等足令呼吸功能發育尚未成熟之幼兒窒息之方式,同時悶縊該2名稚子長達1小時,於此期間陳○嘉不斷聽聞該2名稚子之哭叫聲,惟其竟仍不為所動,約1 小時後,其確認已無小孩哭泣聲,始將洗衣機上蓋打開,抱出已因窒息而呼吸衰竭死亡之該2名稚子。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陳○嘉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罪事實,核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其上開犯行,可以認定。

肆、量刑理由摘要:

       一、陳○嘉一次剝奪屬於至親之2條無辜的小生命,犯罪手段泯滅人性、令人髮指,對社會衝擊極大,違反義務之程度重大,並造成重大、無法回復之損害,當屬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規定得判處死刑之「情節最重大之罪」,固堪認定。但經盤點陳○嘉犯罪之一般情狀,陳○嘉殺害2名稚子犯罪動機之形成受到其成長環境所養成之人格特質及案發時面臨之巨大生活壓力極大之影響,而其成長歷程歷經父親酗酒家暴、母親精神病發作等因素,因而養成其低自尊、抑鬱、悲觀等人格特質,以及陳○嘉本身能力就不好,又遭逢一連串不可控之因素,諸如因身體因素無法工作、因母親與陳○伊不合吵架導致臨時需搬家、唯一感情依附對象陳○伊與男客曖昧不清等,導致陳○嘉面臨多重壓力每況愈下,再者陳○嘉欠缺來自家庭及社會的支援,無法由其他方式獲得支援及排解壓力;又陳○嘉於遭警方逮捕後均坦承犯行,對於殺害其稚子之犯行具有悔意,且表示有意願進行修復式司法,願意將名下所有不動產賠償被害人家屬,並主動全額清償犯罪被害補償金,雖不能與完全填補犯罪所生之損害同視,但仍足徵其犯後確已知所悔悟,且其目前名下之不動產仍有相當之價值,足見其有意願與誠意積極且具體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以上之一般情狀應得以作為減輕陳○嘉責任之依據。

       二、經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鑑定結果,認陳○嘉仍有矯正及再社會化之可能性,且若經監所適當之處遇措施,亦非無降低其再犯風險之可能性。

       三、基上,堪認陳○嘉尚未達求其生而不可得之程度,是就陳○嘉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部分,量處無期徒刑,並依法褫奪公權終身。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陪席法官姚勳昌、受命法官紀佳良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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