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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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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選上字第23號黃聲全當選無效事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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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選上字第23號黃聲全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黃聲全(即第一審被告)、被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詩弦(即第一審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6日上午11時宣判。本件已確定,不得再上訴。

壹、第一審(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主文摘要:

       黃聲全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苗栗縣第20屆第5選舉區縣議員選舉之公告當選無效。

貳、本院(第二審)判決主文摘要:

       上訴駁回。

參、檢察官及陳詩弦起訴事實概要:

一、黃聲全係民國111年苗栗縣議員第20屆第5選區(包含頭份市、三灣鄉及南庄鄉)之候選人,並當選為縣議員。其為求能順利當選,竟於111年9月19日19時許,在苗栗縣頭份市「9453」休閒釣蝦場內,趁馮姓、許姓選民及無投票權之田姓民眾等8人在包廂聚餐之際,前往該包廂敬酒、拜票,並在渠等聚餐結束時,走進包廂稱: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等語,致使當日參與飲宴之人均無須支付餐費共約新臺幣2,400元,以此方式要求馮姓、許姓選民投票支持黃聲全。

二、黃聲全上開所為,已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行為,爰依修正前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判決黃聲全當選無效。

肆、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依許姓選民在偵訊及刑事案件審理中,及田姓民眾在偵訊中之證詞,並參酌檢察官偵查中實施通訊監察之錄音檔,黃聲全在111年10月23日仍撥打電話至釣蝦場,直接指示釣蝦場櫃台人員應如何向客人收取費用,甚至表示若客人不付錢也沒關係,因為「那都是替我們拉票的」。又黃聲全與馮姓、許姓及田姓民眾間無私交,無償提供宴飲不符合一般社會普遍容許之禮尚往來,黃聲全競選服務處設置於釣蝦場大門旁,並有放置若干競選旗幟及張貼多張競選海報,宴飲(餐費約每人300元)與約定如何行使投票權有對價關係,並足以影響投票行為,檢察官及陳詩弦主張黃聲全有當選無效事由,為有理由。

二、原審判決黃聲全當選無效,核無違誤。黃聲全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陪席法官林筱涵、受命法官王銘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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