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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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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選上字第45號莊郁雄當選無效事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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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選上字第45號莊郁雄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莊郁雄(即第一審被告)、被上訴人廖國銘(即第一審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本件已確定,不得再上訴。

壹、第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主文摘要:

       莊郁雄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臺中市南區樹義里第四屆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貳、本院(第二審)判決主文摘要:

       上訴駁回。        

參、廖國銘起訴事實概要:

       莊郁雄、廖國銘均為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臺中市南區樹義里第4屆里長選舉之候選人,選舉結果莊郁雄當選為該里里長。惟莊郁雄為求順利當選,於111年9月7日、16日選舉期間在福田水資源中心會議室,手持新臺幣(下同)1萬元紅包,向前往社區關懷據點上課之長者承諾要帶大家坐捷運吃好料,並稱「選里長要選一對,是選里長也要選里長娘」等語,進行拉票。嗣莊郁雄於當選後,亦分別於111年12月14日、16日招待長者搭乘捷運出遊及用餐。莊郁雄上開行為,已該當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期約賄選行為,爰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判決莊郁雄當選無效。

肆、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經本院調查相關證人證詞、活動當日現場影片及照片,可認莊郁雄確實分別於111年9月7日、16日上午,利用福田水資源中心固定舉行關懷據點活動之時機,手持紅包對於在場長者表示該紅包內有1萬元,選後會用這1萬元帶大家去坐捷運、吃好料,並以台語表示「選舉要選一對頭,也要選里長娘」等語。而莊郁雄當選里長後,亦確實於111年12月14日及16日邀請同一批長者搭乘計程車、捷運出遊及用餐,所支出之費用均由莊郁雄之配偶負責支應處理。

二、莊郁雄之上開1萬元雖係○○慈善基金會所捐贈,但捐贈用途為「共餐補助」,目的是藉由經費的支持增加營養餐食,減少老人疾病發生及避免炊食意外發生,而莊郁雄卻將該1萬元用於招待選前所承諾之招待長者出遊及用餐,與該慈善基金會之捐款目的不符,自非正當。莊郁雄於111年9月7日、16日選舉期間,高舉紅包袋表示內有1萬元,後續將以該1萬元招待大家坐捷運、吃好料等語,隨後又向在場長者拉票,請求在場長者投票支持,自足以使在場長者認為如果投票支持莊郁雄,莊郁雄將會於當選後以紅包袋內之1萬元招待長者出遊及用餐,應認莊郁雄主觀上有以招待出遊及用餐之不正利益向在場長者行賄買票之犯意。且於111年9月7日、16日到場長者合計50人,莊郁雄如以1萬元招待該50名長者,每名長者花費約200元,金額遠逾一般競選文宣用品之價值,已足以動搖或影響在場長者之投票意向,客觀上莊郁雄所行賄之不正利益(即招待出遊及用餐),可認係要求長者投票支持莊郁雄的對價,莊郁雄確已該當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

三、綜上所述,廖國銘據此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應屬有據。原審為莊郁雄當選無效之判決,並無不合。莊郁雄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陪席法官葛永輝、受命法官林筱涵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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