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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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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選上字第42號江和樹當選無效事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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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選上字第42號江和樹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張滄沂(即第一審原告)、被上訴人江和樹(即第一審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9日上午10時10分宣判。本件已確定,不得再上訴。

壹、第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主文摘要:

       原告之訴駁回。

貳、本院(第二審)判決主文摘要:

       上訴駁回。        

參、張滄沂起訴事實概要:

       張滄沂與江和樹同為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臺中市第4屆議員選舉第13選區(即大里及霧峰區)之候選人,經投開票結果,江和樹當選為該選區之市議員。然江和樹為求能順利當選,竟於選舉前為下列行為:(一)於111年1月27日在臉書上發布至里長服務處領取快篩劑的訊息;(二)於111年1月29日後某日在大里區內新市場,身著市議員競選背心無償發放500份快篩試劑給民眾,並在快篩劑包裝袋內放置競選文宣或貼有競選請託貼紙; (三)於111年4月間起在其競選服務處,以安裝擋泥板兌換快篩劑為名(擋泥板上有江和樹之大頭照及決戰市議員之參選字句),無償發放快篩試劑給民眾;(四)於111年8月7日在大里區健康公園舉辦潑水節活動時,提供價值約新臺幣千元至萬元不等之獎品供選區民眾摸彩。江和樹上開行為,均為使有投票權之選民投票支持江和樹,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l項之交付賄賂罪,爰依112年6月9日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l項第3款規定,求為判決江和樹當選無效。

肆、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關於服務處發放快篩試劑活動:依張滄沂提出之江和樹111年1月27日臉書網頁記載及相關證人之證述,可知江和樹於選舉前爲大里區立德里里長,其於111年1月至4月在里長服務處無償發放快篩試劑時,並未詢問或登記領取者身分,即未鎖定僅選區有投票權人始可領取。又江和樹於1Il年5月13、15日在臉書發表貼文,公告如有急需快篩試劑者得至服務處申借,亦未就申借快篩試劑民眾資格有何限制,江和樹基於服務民眾而提供物資給民眾,難認係買票的對價。

二、關於大里區內新市場發放快篩試劑活動:依張滄沂所提出江和樹在內新市場發放快篩試劑錄影光碟畫面,比對民眾黨於111年1月29日提名江和樹記者會之網路新聞列印資料,及江和樹之臉書貼文,上開光碟畫面拍攝內容係發生於110年7月提名前,此時江和樹尚未經民眾黨提名,難認上開發放快篩劑之活動與買票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

三、關於裝設擋泥板換領快篩試劑活動:依張滄沂提出之新聞網頁及相關證人之證述,可知民眾前往江和樹服務處裝設競選擋泥板換取快篩試劑時,未限制須爲選區內民眾,亦未要求須投票予江和樹,江和樹以換取快篩試劑招攬民眾裝置擋泥板,係民眾為江和樹宣傳之勞務對價,並非無償贈與取得,無法認定係買票之對價。

四、關於大里潑水節活動:依潑水節宣傳文宣及網路新聞網頁可知,大里區潑水節活動於107年、108年、109年均有舉辦;再依江和樹於111年7月21日臉書張貼關於潑水節活動之文宣記載,可知該活動之摸彩獎品均由他人贊助提供;再依潑水節活動照片可知抽獎禮品上均貼有贊助者姓名,且抽中獎品者未限制係選區有投票權之人,該活動所提供之獎品無從認定係買票之對價。

五、張滄沂主張江和樹舉辦上開活動,係為向選民買票支持其競選市議員,而犯選罷法第99條第I項交付賄賂罪,並無理由,張滄沂之上訴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張瑞蘭、陪席法官林孟和、受命法官廖穗蓁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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