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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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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選上字第34號李洲忠當選無效事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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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選上字第34號李洲忠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即第一審原告)、被上訴人李洲忠(即第一審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5日上午9時25分宣判。本件已確定,不得再上訴。

壹、第一審(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主文摘要:

       原告之訴駁回。

貳、本院(第二審)判決主文摘要:

       上訴駁回。

參、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起訴事實概要:

李洲忠為南投縣第20屆第2 選舉區(草屯鎮及中寮鄉)議員選舉之候選人,民國111年11月26日投開票結果,李洲忠經公告當選為縣議員,然李洲忠於投票前推由樁腳何○蘭對有投票權之陳○貝交付新臺幣500元,並告以投票支持李洲忠。而何○蘭於選前曾與李洲忠通訊,表示將為其拉票;且何○蘭所犯之投票行賄罪及陳○貝所犯之投票受賄罪,業經判決有罪確定。爰依112年6月9日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請求確認李洲忠之當選無效。

肆、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卷附何○蘭與李洲忠的通訊內容,除了早安圖噓寒問暖外,幾乎多為何○蘭向李洲忠催討債務之對話,尚難以此推論何○蘭為李洲忠之樁腳;另參酌何○蘭及陳○貝於刑事案件之證詞,可知何○蘭僅係口頭上替李洲忠向選民拉票,但自始均未提供與李洲忠有關之宣傳品給其所拉票之人,依何○蘭及陳○貝之證詞亦無足證明陳○蘭係李洲忠之樁腳。又刑事程序上,李洲忠也未因何○蘭之賄選而一併受偵查或起訴,可見刑事程序亦未能認定李洲忠有參與何○蘭上開之買票行為。

二、檢察官無法證明何○蘭確為李洲忠之樁腳,亦無法舉證何○蘭之上開買票行為李洲忠有授意或共同參與,原審判決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陪席法官莊嘉蕙、受命法官葛永輝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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