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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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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選上字第1號羅尹君當選無效事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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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選上字第1號羅尹君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羅尹君(即第一審被告)、被上訴人梁橋村(即第一審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8日上午9時25分宣判。本件已確定,不得再上訴。

壹、第一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主文摘要:

       羅尹君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臺灣省彰化縣花壇鄉第22屆灣雅村村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貳、本院(第二審)判決主文摘要:

       上訴駁回。

參、梁橋村起訴事實概要:

一、梁橋村與羅尹君均為彰化縣花壇鄉第22屆灣雅村村長選舉(下稱系爭選舉)之候選人,系爭選舉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進行投開票,選舉結果梁橋村得票數為293票,羅尹君得票數為294票,羅尹君嗣經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

二、系爭選舉結果,梁橋村與當選人羅尹君僅相差1票。但經選務人員所認定之12張無效票,其中1張之圈印係蓋在梁橋村之相片欄位,應屬梁橋村之有效票,卻遭現場之選務人員誤認為無效票,加計該張有效票,梁橋村與羅尹君之得票數同為294票,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67條規定,選舉得票數相同者,應以抽籤決定之,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公告羅尹君當選,已違反法律規定,爰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判決羅尹君當選無效。

肆、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依中央選舉委員會所製有效票圖例⑵下方文字,載明「圈選於某一組或某一候選人或政黨欄各格內,能辨別為圈選何組或何人或何政黨者,應屬有效票」,是凡客觀上之圈印足以判斷係落在特定候選人的各個欄位者,即得認係該候選人之有效票,以求符合選罷法第64條第1項所採之無效票列舉規定之意旨,此經函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意見,均採相同見解。

二、現場選務人員受開票時間緊迫與經驗之限,難期其判斷完全正確,始有事後透過相關救濟程序加以確認之必要。關於梁橋村、羅尹君於該次選舉之得票數,經原審當庭勘驗結果略以:該投開票所選務人員整理後,無效票袋內計有12張選票,然其中1張無效票,選舉人將選舉戳記蓋於1號候選人梁橋村相片上,能辨別選舉人所圈選者為1號候選人梁橋村,是該張無效票應為梁橋村之有效票,卻經選務人員認定為無效票,應屬認定錯誤,故梁橋村之有效票293票應加計1票為294票,與羅尹君之得票數294票為同票數。

三、梁橋村得票數與羅尹君相同,依選罷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應以抽籤決定之。是梁橋村請求確認羅尹君於系爭村長選舉之當選無效,應屬有據。羅尹君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陪席法官莊嘉蕙、受命法官葛永輝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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