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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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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趙子穩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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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趙子穩殺人案件,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上午10時宣判。趙子穩前經臺灣臺中地院認定犯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趙子穩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就殺人罪部分撤銷改判,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此部分仍得上訴第三審,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趙子穩與林姓被害人(趙子穩老大蔡○○的堂弟)長期跟隨蔡○○從事賭場工作。30年間,趙子穩沒有從工作裡賺得財富,反而因為嗜賭而欠下數百萬元賭債,長期精神壓力大,需要安眠藥入睡,轉而怪罪蔡○○,主觀認為蔡○○積欠自己大筆薪資及賭場紅利,從110年12月間起,屢向蔡○○索討薪資及紅利,蔡○○均置之不理。趙子穩轉而遷怒被害人,又想起被害人曾經指認趙子穩的哥哥趙○○販毒,新仇舊恨,乃計畫殺害被害人,藉此報復蔡○○。111年1月26日12時許,趙子穩以還錢為由誘騙被害人至臺中市東區便利超商見面,在超商外座椅休息區喝咖啡抽菸聊天,趙子穩竟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趁被害人看手機未注意之際,從右邊褲子口袋裡掏出1把非制式手槍,朝坐在椅子上之被害人頭部近距離槍擊1發,被害人連人帶椅倒地,趙子穩為置被害人死亡,又對被害人頭部補開1槍,導致被害人顱骨缺損骨折、腦部出血,引起中樞神經性休克,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嗣趙子穩聯絡三立電視台,表示要在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東協廣場A棟頂樓處接受媒體訪問,警方獲報,乃佯裝成媒體記者接近趙子穩而當場逮捕。

參、判決理由摘要:

      趙子穩雖承認開槍殺害被害人,但否認是計畫誘騙殺害被害人。惟本院依據趙子穩與蔡○○、被害人之LINE對話內容、勘驗超商監視錄影結果,及趙子穩在現場留下致老大蔡○○的信件(嗆聲意味十足),認本件應係計畫好的殺人洩憤行動,而非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臨時口角起意殺人,故將原審判決關於殺人罪部分撤銷。茲就量刑主要理由說明如下:

      ㈠趙子穩從事賭場工作,長期情緒低落、焦慮、失眠,經診斷為輕鬱症,長期在診所治療,案發前最近一次是兩週前回診,案發前有服用藥物治療。且經第一審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其於犯案時之控制能力未有明顯異常,從而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不罰或減輕其刑之適用。趙子穩殺人後並未撥打110或119報案,反而是聯絡三立電視台要接受專訪,經本院勘驗三立電視台提供的錄音,趙子穩並未囑託三立電視台代為報警,也無自首意思,應無自首減刑適用。

      ㈡就個案整體觀察,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及其他一切情狀,基於罪刑均衡及一般預防之觀點,並考量本件源於賭場恩怨,趙子穩將仇恨轉嫁給被害人,確有不該,且趙子穩光天化日下,在超商外行刑式開槍,固然駭人聽聞。但深入了解後發現是賭場恩怨,且綜觀本案之犯罪情狀,亦稱不上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足以判處死刑,檢察官上訴求處死刑,並無理由。爰就趙子穩殺人罪部分,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至趙子穩另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恐嚇危安罪,經第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部分,則經本院駁回趙子穩此部分上訴。恐嚇危安罪不得上訴第三審,其他仍可上訴第三審。)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陳慧珊、陪席法官黃玉齡、受命法官葉明松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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