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黃焌柚、李政達與李之楷等強盜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字型大小: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黃焌柚、李政達及李之楷等強盜殺人案件,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上午10時宣判。黃焌柚、李政達前經臺中地院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李之楷則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3人不服,均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撤銷黃焌柚及李政達部分,均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李之楷部分,則駁回其上訴(維持第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檢察官及黃焌柚等3人均不服,提起上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更一審(即本案)撤銷臺中地院之判決,就黃焌柚、李政達部分,仍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就李之楷部分,則改判處有期徒刑20年。本案仍得上訴第三審,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黃焌柚與被害人張○○結識多年,且合夥經營天珠買賣,黃焌柚因而熟悉被害人習性及有隨身攜帶天珠的習慣,後來黃焌柚因與被害人發生合夥糾紛而心生仇怨,加上自己因涉犯銀行法案件,須籌措律師費用,乃與要創業而有資金需求之李政達共同謀議,伺機強盜被害人隨身攜帶的天珠變賣,且為避免被害人事後追查,決定殺害被害人並埋屍,以利其等強盜得手的天珠能順利出售。因被害人體格壯碩,黃焌柚乃交待李政達另找人一起作案。李政達即以參與者至少可得報酬新臺幣(下同)3萬元為代價,尋得李之楷及蔡○佑(業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一起參與上開殺人奪珠的計畫。李政達、李之楷並事先準備圓鍬、童軍繩、手套、口罩及電擊棒等物作為犯案工具。108年11月25日上午,李政達即與李之楷、蔡○佑,依黃焌柚提議以要向被害人購買天珠為由,誘騙被害人到臺中市北屯區一家茶館後方停車場。待被害人現身後,李政達等3人隨即下車,由李之楷與蔡○佑分別抓住被害人之雙手後,李政達再持折疊刀自後連續刺殺被害人共計約35刀,直至被害人血流不支倒地不能抗拒,將被害人連同其內裝有價值1042萬元的天珠等物之斜背包扛上車輛後離去,而遂行其等殺害被害人並強盜財物的計畫,於犯案過程恰經路人撞見報警,經警循線追躡逮捕李政達等3人,並扣得上開斜背包(內含上開天珠等財物),且循線查獲幕後主使的黃焌柚,被害人經警送醫急救,到院前呼吸心跳停止,因頭頸部多處銳器傷及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黃焌柚等3人不否認本案客觀事實,惟辯稱其等僅係要教訓被害人云云。惟本院以其等事先聯繫之內容、準備之工具及於刺殺被害人後,仍將被害人連同隨身財物拖上車等情,綜合判斷認定其3人所辯無足採,其3人共同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事證明確。

      二、茲就量刑主要理由說明如下:按刑法強盜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本院就個案整體觀察,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量刑輕重之審酌事項及其他一切情狀,基於罪刑均衡及一般預防之觀點,並參酌專業諮商心理師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之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結果,認黃焌柚3人之犯行固值嚴重非難,然考量李政達、李之楷過往無犯罪前科,黃焌柚亦無類此人身傷害殺人素行,認其3人應非窮兇極惡之人,不具無法教化改善之絕對反社會性,是如對黃焌柚3人施以長期之監禁,使其等深刻反省,矯正偏差之價值觀念,仍有令其等遷善而再次復歸社會生活之可能,故認尚無對其3人處以死刑之極刑,使其與人世永久隔絕之必要,是判處黃焌柚、李政達均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復考量李之楷本案行為時僅18歲餘,智慮未成熟,因受他人慫恿犯案,應屬情輕法重,於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後,判處李之楷有期徒刑20年。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紀文勝、陪席法官賴妙雲、受命法官姚勳昌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