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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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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選上字第9號洪本成當選無效事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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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選上字第9號洪本成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洪本成(即第一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歐陽蓁珠(即第一審原告)、參加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宣判。本件已確定,不得再上訴。

壹、第一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主文摘要:

       洪本成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第20屆彰化縣第5選區縣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

貳、本院(第二審)判決主文摘要:

       上訴駁回。

參、事實摘要:

洪本成與歐陽蓁珠均為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第20屆彰化縣第5選區(包含溪湖鎮、埔鹽鄉及埔心鄉)縣議員選舉之候選人,洪本成並當選為縣議員。然洪本成前於88、89年間擔任彰化縣溪湖鎮民代表會副主席期間,因私下洩漏招標底價並配合圍標廠商等方式,使特定廠商得標溪湖鎮公所之工程,再索取工程回扣等犯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60號刑事判決認定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確定,雖經判處「免刑」,但仍屬有罪判決確定在案。洪本成本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仍登記參選上開縣議員選舉,其顯已違反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情事,其當選應為無效。歐陽蓁珠乃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1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訟。

肆、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洪本成雖不爭執其有犯收受賄賂罪,但抗辯:修正前選罷法第26條第2款所稱之「判刑確定」,係指受「有期徒刑」之科刑判決,但其係受「免刑判決」,不符合上開法條所稱「判刑確定」之要件。經查,依照112年6月9日修正後選罷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該修正之立法理由載明係為貫澈清廉參選之本旨,毋論法院判刑之輕重,即便是判決免刑,依現行規定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本為當然之解釋。則修正前選罷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自應包括有罪之免刑確定判決在內;洪本成上開抗辯不可採信。歐陽蓁珠主張洪本成不得登記為該次選舉之候選人,洪本成之當選無效,於法有據。

二、洪本成之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張瑞蘭、陪席法官鄭舜元、受命法官林孟和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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