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原上重訴字第1號全志廷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字型大小: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2年度原上重訴字第1號全志廷殺人等案件,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上午9時10分宣判。全志廷所犯殺人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察官、全志廷提起上訴後,本院撤銷原判決,仍判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9年,褫奪公權10年,並與其所犯之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1年。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全志廷與廖○○透過網路交友APP認識,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雙方因熱戀而進入蜜月期,全志廷從桃園市搬遷至臺中市工作,與廖○○同居在廖○○租屋處。而後廖○○對全志廷感情轉淡,與全志廷分手後,全志廷即搬遷至廖○○租屋處3樓,但其2人仍有聯絡交往,全志廷依然深愛廖○○,對廖○○關懷備至。全志廷因懷疑廖○○與其分手是因為另有新歡,心生忌妒不甘,並且屢屢求歡不成,於是萌生殺人之犯意,並預先購買殺人之刀具,於111年5月28日晚間,趁其為廖○○慶生時,向廖○○提出復合及發生性行為之要求,為廖○○拒絕,2人發生激烈爭吵,全志廷先徒手猛力推拉廖○○之頭部撞擊浴室牆面及地板,另以雙手用力掐住廖○○之脖子,迄廖○○暈厥窒息失去意識,持剪刀朝廖○○之頸部刺殺後,復持水果刀割開廖○○頸部,切斷其氣管及兩側頸總動脈,致廖○○大量失血休克而當場死亡。全志廷旋於翌(29)日主動到警察局自首上開犯行。

參、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全志廷承認有上開犯罪事實,核與卷證資料相符,其犯行可以認定。

二、本院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之主要理由:

㈠全志廷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因其於案發後自首,適用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後,依法律規定即不得量處死刑。

㈡本院審酌全志廷與廖○○原為同居之男女朋友,曾有類似家人關係,雖雙方已分手而結束同居關係,全志廷仍苦戀廖○○,廖○○未能果斷與全志廷分手,仍然經常聯絡,致全志廷有復合之期待,全志廷趁其為廖○○慶生時,向廖○○提出復合及發生性行為之要求未果,憤而殺害廖○○,其犯罪手段雖然極度兇殘;但是本院另考量全志廷出生於高風險家庭,缺乏父親之關愛,母親又長期住院,無法陪伴,於成長過程中亦少與家人親近,缺少親人支持系統;全志廷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前案科刑紀錄,素行尚可;全志廷於案發後於自首前,先帶廖○○之子謝○○至統一超商,購買食物共同進食後,方帶同謝○○至警察局自首,猶顧慮謝○○無人照顧,先供食後帶至警局,全志廷仍心存善念,並未遷怒他人,尚非無可憫恕之處;再參酌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鑑定人就全志廷之心理衡鑑,全志廷長期在自卑情結中,遇到困難或壓力時,欠缺處理問題或壓力事件之自信心,以致無法有效解決問題與處理壓力,面對廖○○要求分手時,未能以適切方式解決,不善溝通,以致內心挫折感加劇,情緒壓抑最終爆發,其所為犯行受先前生長環境因素之影響頗大,行為之動機復與其生長環境造成之身心狀態相關;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鑑定人就全志廷經過妥適治療後,認全志廷具有高度教化可能性、中度矯正可能性、高度再社會化之可能性;全志廷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並非毫無悔悟之心,其應非完全無矯治、教化可能,惡性未達應最長期監禁之程度;又全志廷思慮不周,智識程度不高,若施以較長期監禁、輔以適確教化,使其能深入反省,矯正偏差價值觀念與直覺式思考,培養正確之人生觀,尚非全無改過遷善之可能,本件量處全志廷高刑度之有期徒刑,將其與社會隔離一段較長時間,由矯正機關施以教化,應可達成社會防衛之目的,尚無處以最長期監禁即無期徒刑之必要等一切情狀,因此就其所犯殺人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9年,褫奪公權10年,並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1年。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陳宏卿、陪席法官林美玲、受命法官楊文廣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