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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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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PHROMWAEN REWAT(泰國籍,譯名:力瓦)殺人強盜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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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2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PHROMWAEN  REWAT(泰國籍,譯名:力瓦)殺人強盜案件,於民國112年9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2法庭宣判。力瓦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就其所犯強盜殺人犯行,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力瓦不服而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認第一審判決並無違誤,乃駁回力瓦上訴。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力瓦為泰國籍勞工,因經濟狀況窘迫,為處理其積欠張姓被害人金錢債務及向被害人租用房間住宿,乃於民國111年8月8日晚間11時44分許,騎乘電動自行車,抵達被害人位於南投縣南投市之住處,嗣因力瓦貪圖被害人身上穿戴之金飾及皮包內之財物,竟萌不法所有意圖,基於強盜犯意及縱使於強盜過程中因此導致他人死亡亦在所不惜之殺人不確定故意,先後以棒擊、綑縛及勒頸方式加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身體受有多處傷勢,並因頸部甲狀軟骨骨折,影響呼吸功能而窒息死亡。力瓦於此過程中趁被害人不能抗拒而拿取被害人現金新臺幣6 萬元及金項鍊等多項金飾離去,事後供自己花用或用以還債或寄回家鄉及贈與女友。嗣經被害人的家人於次日上午發現被害人已死亡而報警查獲。

參、判決理由摘要:

    力瓦坦承其以棒擊、綑縛及勒頸方式致被害人死亡,惟辯稱其前多次遭被害人性騷擾,心生忿恨,始失手造成被害人死亡云云。惟本院審酌力瓦稱前遭被害人多次性騷擾,卻未曾向其女友及朋友告知此事,且遭騷擾後又多次向被害人租用房間,其稱多次遭被害人在有不少外籍勞工出入之被害人住處客廳性騷擾,亦違情悖理,本院認力瓦稱遭被害人性騷擾而為本件犯行云云,為避重圖卸之詞。其於下手行兇後旋即拿取被害人大量財物,顯係基於強盜意圖而犯案,並依據卷內之相關證據資料,綜合判斷,認定其犯刑法強盜殺人罪事證明確。

肆、本院量刑理由:

    按刑法強盜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本院就個案整體觀察,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量刑輕重之審酌事項及其他一切情狀,並基於罪刑均衡及一般預防之觀點,認被告之犯行固值嚴重非難,然考量被告過往無犯罪素行,應非窮兇極惡之人,其坦承整起事發過程及積極配合起獲盜贓等與其人格特質具正向關聯之因素,認被告應不具無法教化改善之絕對反社會性,是如對被告施以最長期之監禁,使其深刻反省,矯正偏差之價值觀念,仍有令其遷善而再次復歸社會生活之可能,故認尚無對被告處以極刑,使其與人世永久隔絕之必要,第一審判處被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應屬妥適,力瓦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紀文勝、陪席法官賴妙雲、受命法官姚勳昌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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