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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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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75號邱詺宗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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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2年度上訴字第1075號被告邱詺宗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2年8月16日上午9時25分在刑事第23法庭宣判,邱詺宗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認其犯共同意圖營利,以詐欺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邱詺宗明示只對原判決的宣告刑及沒收部分提起上訴,對於原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均未上訴,本院認為原判決的量刑及沒收並無違誤,駁回其上訴。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邱詺宗於111年6、7月間,以可以出國工作獲取高額報酬之詐術,使代號K111083001(下稱甲女)陷於錯誤,在邱詺宗及所屬集團安排下,於同年7月13日搭機前往泰國曼谷,再轉往緬甸KK園區,從事電信詐欺工作,甲女始知受騙。甲女發現受騙後,為獲取不法利益,與邱詺宗合作,甲女亦以可出國工作獲取高額報酬之詐術,誆騙代號G090102(下稱乙男),乙男誤信為真,由邱詺宗及不詳之人安排下,於同月21日搭機前往泰國曼谷,於抵達KK園區後,才知要從事電信詐欺,乙男因不堪在園區工作,於同年8月2日趁機逃出求助,經臺灣駐泰國辦事處協助,返回臺灣。

參、判決理由摘要:

    邱詺宗只有對原判決的宣告刑及沒收部分上訴,其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均已於第一審確定。原判決對其所犯二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本院認原判決已說明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斟酌各情,其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無不當或違法,而且無輕重失衡情形。邱詺宗因使甲女、乙男出國,獲取報酬共106,000元,本案犯罪時,使用其手機作為聯絡之用,原判決予以宣告沒收,亦屬妥適。邱詺宗在上訴後,雖與甲女、乙男成立調解,然分文未付,其未履行調解內容,量刑所要考量的犯罪情狀未實質變更,其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並無理由,本院因而駁回邱詺宗之上訴。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陳宏卿、陪席法官楊文廣、受命法官楊陵萍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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