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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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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745號廖倉賜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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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745號廖倉賜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民國112年8月9日上午10時,在第17法庭宣判。廖倉賜前經南投地院就其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檢察官明示就原審判決關於緩刑宣告暨其負擔部分提起上訴,而未就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沒收部分聲明不服,是本院僅就原審判決所宣告之「緩刑」暨所附「負擔」有無不妥之處進行審理後,撤銷原審判決關於緩刑宣告所附負擔部分,改判「廖倉賜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60萬元,且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10場次」,並駁回檢察官關於緩刑宣告部分之上訴。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廖倉賜係111年11月26日投票之南投縣第22屆南投市市民代表第3選舉區候選人(未當選),同案被告吳明霖係廖倉賜之樁腳,同案被告謝信安係吳明霖下游之樁腳(吳明霖、謝信安二人以下所為犯行,均經南投地院判處罪刑確定)。廖倉賜、吳明霖、謝信安共同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廖倉賜於111年10月初前某日邀吳明霖至其住處,請託吳明霖向前揭選舉區投票權人行賄,並請吳明霖詢問謝信安是否願意協助行賄之事。吳明霖於111年10月初聯繫謝信安詢問意願,謝信安同意並統計其能行賄票數後,回報予吳明霖。嗣廖倉賜於111年11月11日晚間10時50分許到吳明霖住處,吳明霖即向廖倉賜回報其與謝信安能協助行賄共125票(吳明霖94票、謝信安31票),廖倉賜即交付現金12萬5000元與吳明霖以向前揭選舉區之投票權人行賄,廖倉賜當時提及除替自己行賄外,亦以該筆款項替不知情之邱奇才(係111年11月26日舉行投票之南投縣第20屆縣議員第1選舉區候選人)行賄(即以1票1000元之代價行賄,廖倉賜、邱奇才各500元)。其後謝信安於111年11月11日晚間11時許,前往吳明霖開設之店舖收取吳明霖交付之現金3萬1000元,其中4000元用以行賄謝信安及其戶籍內另3名投票權人,其餘2萬7000元則用以向其他前揭選舉區之投票權人行賄。

        ㈡吳明霖於原判決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將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交付與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人(計3戶,有投票權人共20人,總計交付2萬元),並要求其及其戶籍內之其他投票權人投票與廖倉賜、邱奇才,至剩餘之7萬4000元係吳明霖預備用以行賄投票權人之賄款。

        ㈢謝信安於原判決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交付與附表二所示之人(計5戶,有投票權人共17人,總計交付1萬7000元),並要求其及其戶籍內之其他投票權人投票與廖倉賜、邱奇才,至剩餘之1萬元係謝信安預備用以行賄投票權人之賄款。

參、判決理由摘要:

    本院認:

    ㈠原審判決已說明:廖倉賜素行尚可,犯後於偵查後半階段及法院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不諱,目前亦有正當工作,並無非予送監執行而難期達到矯正效果之情形,且緩刑制度旨在以暫緩宣告刑之執行,促使犯罪行為人自新,藉以救濟自由刑之弊,對廖倉賜為上開宣告之刑及附加具有相當心理強制條件作用之緩刑宣告,已足達到預防再犯之效果,而諭知廖倉賜緩刑5年,確已兼顧刑罰處罰目的及促其改善更新,並無違法或不當。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緩刑宣告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考量廖倉賜於偵查前階段曾一度否認犯行、心存僥倖之犯後態度,再本案賄選人數非寡,交付賄選金額亦不在少數,原審判決關於緩刑僅附30萬元公益捐之緩刑負擔,確不足以彰顯廖倉賜犯行對社會法治傷害程度與犯罪預防。是檢察官上訴以原審判決關於緩刑所附負擔尚有未洽,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緩刑宣告所附之負擔撤銷改判。並審酌廖倉賜所為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行為,已戕害民主政治之健全發展,顧及法律正義及社會觀感,及為使廖倉賜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恪遵法紀,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記取本案教訓,並導正偏差行為,防止其再犯,避免緩刑之宣告遭撤銷,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改判如本院判決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緩刑負擔,並諭知其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於法治教育、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並深自惕勵,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

       ㈢廖倉賜若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陪席法官許文碩、受命法官王鏗普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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