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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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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7號遷讓房屋事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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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受理111年度重上字第47號遷讓房屋事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下稱國有財產署)訴請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下稱莒光新城)遷讓返還臺中市北區錦中街105號建物及所坐落之基地等,一審臺中地院判決「莒光新城應將坐落臺中市北區錦村段284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北區錦中街105號建物騰空遷讓返還予國有財產署,及將前開土地返還國有財產署及其他共有人。莒光新城應給付國有財產署249,015元及利息;暨自110年2月1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國有財產署19,155元。」莒光新城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6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宣判,駁回莒光新城之上訴。本件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貳、判決主要理由:

   一、本院認定事實:系爭建物及土地為國有財產署所管理之國有建物及土地,莒光新城前因無權占有系爭建物及其土地,曾於108年7月10日與原管理機關軍備局調解成立,且於同年12月3日遷出,嗣後於109年1月1日未經同意再次無權占用系爭建物及土地。國有財產署於109年1月2日管理後,發現遭莒光新城再次無權占用,即通知莒光新城遷出。

   二、本件主要爭點:1.系爭建物之造價是否業已均攤列入莒光新城國民住宅之買賣價款內,而為莒光新城各買受之區分所有權人共有?2.系爭建物,是否為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向國有財產署申請委託管理後,交付莒光新城使用?茲說明如下:

       (一)國防部77年11月7日(77)法泰字第20456號令說明系爭建物由空軍司令部以標售盈餘款完成價購列為軍方公用財產,後再依法將系爭建物及所坐落之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移交國有財產署管理,並非莒光新城之各戶買受人之買賣價金包括系爭建物之造價。

       (二)於108年5月21日達成國有財產署同意由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向國有財產署申請系爭建物及土地代管,但非莒光新城得無償使用,然嗣後臺中市北區區公所並未點交成立代管,且莒光新城亦未向國有財產署租用。

       (三)莒光新城無權占有系爭建物及土地,國有財產署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第179條之規定,訴請莒光新城遷出返還系爭建物及其土地,與每月19,155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自有理由,莒光新城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楊熾光、陪席法官郭玄義、受命法官戴博誠

  • 發布日期:112-06-28
  • 更新日期:112-06-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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