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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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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94、1396號謝彥慧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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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09 年度上訴第1394、1396號謝彥慧等2 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於民國110年4月28日上午10時,在第23法庭宣判。將第一審判決關於謝彥慧部分撤銷,惟仍判處謝彥慧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向國庫支付1百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褫奪公權1年,扣案之犯罪所得861,250元沒收。另維持第一審對於廖葒樺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及附條件緩刑宣告之判決。檢察官及謝彥慧均得上訴最高法院,廖葒樺不得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謝彥慧是彰化縣第18屆縣議員,其實際上並未聘用廖葒樺為其助理,為謀取財物,竟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夥同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聯絡之廖葒樺,由廖葒樺提供存摺等資料,謝彥慧並指示不知情之辦公室助理向彰化縣議會出具104 年4月1日、104年10月1日、105年2月1日、106年1月1日聘用廖葒樺為謝彥慧公費助理之彰化縣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含新聘及異動)表,表示自104年4月1日至106年12月止(期間有部分中斷),以公費助理之薪資聘用廖葒樺,向議會申請助理費,致使議會職員陷於錯誤,將此不實事項予以登錄,並於其申報之聘用期間內,按月登載於助理酬金清冊、助理春節慰勞金清冊,及先後匯款至廖葒樺之郵局帳戶,其後謝彥慧再自行或指示廖葒樺將上開款項領出,用於服務處之相關支出或供作私人使用,總計向彰化縣議會詐取助理費861,250 元。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謝彥慧、廖葒樺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業經其2人坦白承認,並有卷內助理遴聘表等證據資料可以證明,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至謝彥慧就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即詐領助理費供私人用途部分),雖否認犯行,但謝彥慧於檢察官第1次偵查中已自白此部分犯行,並依相關證人證述,及卷內自聘公費助理酬金清冊等證據資料,本院認定謝彥慧是以上述助理費轉作私人用途等事實。其辯解提領該助理費是用於自行聘任之謝○如(其姐)、謝○豪(其兄)之助理薪資,均不能採信,謝彥慧此部分犯罪亦事證明確。

二、量刑說明:廖葒樺經原判決論處上述罪刑,及諭知附條件之緩刑宣告等部分,本院認為均無不當,而予以維持。至於謝彥慧部分,本院認為:其上訴後,再繳交犯罪所得30,000元,犯罪後情狀與原審審理時,已有不同;且其擔任彰化縣議員期間,在議會出席率甚高,堪認是認真問政之議員,且挪用助理費之主要動機,是在支應及維持服務處運作等,縱依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偵查中自白,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度刑須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仍屬過重,其犯罪之情狀,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雖無違誤,但未充分審酌上述情節,量刑尚屬過重,因此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並參酌謝彥慧上情以及其犯罪一切情狀,量處如前述之罪刑、附條件之緩刑、褫奪公權及沒收。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陳宏卿、陪席法官楊文廣、陪席法官簡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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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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