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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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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072號林○睿、徐○羽家庭暴力之殺人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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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受理110年度上訴字第2072號林○睿、徐○羽家庭暴力之殺人等案件,於民國111年4月20日上午10時在第14法庭宣判。一審南投地院認:(1)林○睿共同犯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2)徐○羽共同犯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檢察官及徐○羽均上訴,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判決,改判:(1)林○睿犯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2)徐○羽犯共同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徐○羽被訴殺人罪部分無罪。本案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一、林○睿、徐○羽係夫妻,且為兒童林○喆(下稱甲童)之親生父母。緣甲童於出生後原由林○睿之母親陳○慧照顧,林○睿、徐○羽於109年12月底自陳○慧處接回甲童自行照顧後,因對適應不良、當時年僅3歲而無法完整表達之甲童心生不滿,竟共同自110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3月21日前某日止,在南投市住處內,或持扣案物品毆打甲童,或以手推甲童致甲童頭部撞擊牆壁、地板或桌腳成傷。徐○羽因恐遭醫護人員發現其等凌虐甲童情事,竟拒絕帶甲童就醫,且於上述期間,林○睿、徐○羽平日在住處即以「狗」、「啞巴」等侮辱性言語稱呼甲童,並以毛巾綁住甲童雙手,又以不明物品黏貼甲童嘴巴,再以黑色口罩遮住甲童眼睛,命甲童坐在小椅子上,欲使其坐著睡著時跌倒撞地,徐○羽又故意在甲童早餐內加入辣油,供甲童食用。其等復自110年3月間某日起,將甲童關在浴室內生活,以這些方式凌虐甲童,對甲童施加身體、精神上痛苦,足以妨害甲童之身心健全或發育。

    二、又林○睿從甲童身體外觀、行走舉止,已知悉甲童因受其等長期虐待,身體外觀多處呈現瘀挫傷,腦部則因長期之毆打及撞擊硬物,而有慢性硬腦膜下出血之情形。詎林○睿於110年3月21日上午11時許,因甲童未聽從其要求,且哭鬧不休,林○睿知悉甲童為僅3歲之年幼兒童,客觀上可預見若毆打甲童頭、臉部,將導致其重心不穩倒地,甲童之頭部極可能會撞及硬物,造成腦部受創而死亡之結果,竟在住處浴室內,徒手毆打甲童並大力推擊甲童,致甲童重心不穩而頭部後腦猛烈撞擊浴室牆壁磁磚,造成甲童急性腦出血並立即陷入昏迷,林○睿見狀乃立即將甲童送醫急救,惟甲童仍因頭部遭受反覆性鈍性傷撞擊、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中樞衰竭,而於110年4月1日22時許死亡。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林○睿、徐○羽坦承將甲童接回後,於長達2個多月期間,多次以毆打、侮辱、不予就醫及提供辛辣食物等非人道待遇之方式凌虐甲童之事實,並有卷內事證可資佐證,其2人有刑法第286條第1項之凌虐未滿18歲之人罪之共同正犯犯行,可以認定。

    二、甲童為甫滿3歲之兒童,身體機能本未發育成熟,若反覆接續施以凌虐、徒手毆打甲童並大力推擊甲童,致甲童重心不穩而頭部後腦猛烈撞擊浴室牆壁磁磚,可能危及甲童之生命,此應為一般人客觀上所得認識,林○睿又自陳每天與甲童相處,對於甲童頭部之傷勢有所認知,客觀上對此自有預見之可能性,其仍徒手毆打並大力推擊甲童成傷致生死亡結果,其前述凌虐行為與甲童之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為係犯刑法第286條第3項前段、第1項之凌虐未滿18歲之人致死罪。

    三、徐○羽被訴殺人罪部分認定無罪之理由:徐○羽與林○睿固自110年1月至同年3月21日前某日止,共同對甲童故意實施本件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然在客觀上尚乏積極證據足認徐○羽有預見案發當日林○睿對甲童為凌虐行為之可能性。再者,依鑑定證人2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證,可知甲童頭部之急性及慢性硬腦膜下出血,其中110年3月21日所受新傷固可獨立造成甲童死亡,惟案發當日前所受舊傷是否亦為造成甲童死亡之原因,尚無從依本案資料予以判斷。據此,林○睿、徐○羽共同於案發當日之前對甲童為凌虐行為而造成之舊傷,是否確與甲童之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尚非無疑。參以林○睿、徐○羽平日談論甲童之表現及討論如何處罰甲童之LINE對話紀錄,亦僅至110年3月3日為止,核與案發當日相隔18日,尚無從證明案發當日林○睿有與徐○羽談論如何處罰甲童之事實,且本件並無其他證據可認徐○羽客觀上得預見林○睿於案發當日會進入浴室與甲童獨處並對甲童施以凌虐之情事,亦無證據可認林○睿、徐○羽共同於案發前對甲童施以凌虐而造成之舊傷,亦為造成甲童死亡之原因,自難以甲童死亡之結果,即推測或擬制徐○羽亦具有凌虐未滿18歲之人致死,甚或有不確定故意殺人之犯行,就此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蔡名曜、陪席法官林宜民、受命法官邱鼎文

  • 發布日期:111-04-20
  • 更新日期:111-04-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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