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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402號陳錕山之準備程序通知書及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拾年拾壹月拾貳日
發文字號:110中分高民月決109上402字第104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陳錕山(即陳慶壽之承受訴訟人)之準備程序
通知書及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9年度上字第402號高珠寶等與湯家麟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33法庭(
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
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視同上訴人陳錕山(即陳慶
壽之承受訴訟人)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玉
- 發布日期:110-11-16
- 更新日期:110-11-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