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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張世義、賴素雲之準備程序通知書及民事上訴理由㈣狀繕本各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110中分高民青決110重上更一7字第10448號
主旨:公示送達張世義、賴素雲(即賴秀英、劉金榜之繼承人)之準備程序
通知書各乙件及110年10月13日民事上訴理由㈣狀繕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邱長平等與蕭文興間變價分割共
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訴理由㈣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
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
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張世義、賴素雲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郭蕙瑜
- 發布日期:110-11-15
- 更新日期:110-11-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