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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91號邱義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中分高刑盈110金上訴1391字第101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邱義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91號邱義文加重詐欺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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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11-04
- 更新日期:110-11-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