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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0號李志文之審理傳票二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中分高刑平109原上更一10字第020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李志文之刑事審理傳票二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0號李志文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0年3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李欣憲
股別:平
- 發布日期:110-02-26
- 更新日期:110-02-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