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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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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005號廖國淵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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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上決111重訴5字第05233號 
 
主旨:公示送達廖國淵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吳宜洲與廖國淵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廖國淵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惠彥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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