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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000192號蔡煥文之判決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曠決109重上192字第51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蔡煥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9年度重上字第192號洪雅鈴等與林郁盛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蔡煥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鴻權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