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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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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000021號林文卿,林鴻志之閱卷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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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曠決110重上更一21字第52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文卿、林鴻志之本院112年5月30日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閱卷及陳述意見通知函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蘇見等與趙映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112年5月30日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閱卷及陳述意見通知函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文卿、林鴻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鴻權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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