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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444號林甘雪、陳建國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直決111上444字第026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林甘雪、陳建國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112年3月16日準備
程序筆錄影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444號林春木與林金珍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3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
本院公告處,被上訴人林甘雪、陳建國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文明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