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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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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82號王金鵬之刑事審理傳票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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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遠111上訴2982字第025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金鵬之刑事審理傳票二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上訴字第2982號王金鵬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5月31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書  記  官  何佳錡
遠股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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