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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494號康華堂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怡決111上494字第006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康華堂之本院111年度上字第494號112年1月18日民事
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494號施文松與康華堂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
二、上開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康華堂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譽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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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上494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01-30
- 更新日期:112-01-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