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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再字第12號劉環德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曠決111重再12字第651號
主旨:公示送達劉環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重再字第12號詹前辛與郭國輝等間損害賠
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環德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
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鴻權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