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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3號李亞萍之家事上訴理由狀繕本1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家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壹月拾陸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民增決112家上3字第004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李亞萍之家事上訴理由狀繕本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上字第3號陳志豪與李亞萍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家事上訴理由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李亞萍得於庭期前
隨時到庭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卓佳儀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