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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3號李亞萍之上訴狀影本、準備程序通知書各1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家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壹月玖日
發文字號:中分高民增決112家上3字第002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李亞萍之上訴狀影本、準備程序通知書
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
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上字第3號陳志豪與李亞萍間離婚
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上訴狀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李
亞萍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
33法庭(法院地址:40246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
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
處,被上訴人李亞萍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卓佳儀
- 發布日期:112-01-10
- 更新日期:112-01-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