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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05號薛彥甯之判決正本二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中分高刑猛111金上訴1005字第115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薛彥甯之本院刑事判決正本二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05號薛彥甯等加重詐欺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旨揭應送達之刑事判決正本主文分別如下:
㈠上訴駁回。
㈡原判決關於薛彥甯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薛彥甯經原判決認定所犯如附表甲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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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12-05
- 更新日期:111-12-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