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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65號李木欽之準備程序通知書及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各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舉決111上易465字第11454號
主旨:公示送達李木欽之準備程序通知書及111年11月24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易字第465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李木欽等
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111年11月24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木欽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9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李木欽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呂安茹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