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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07號林育如、林美伶、林韋成之準備程序通知書及民事聲明參加訴訟狀繕本各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月決111上307字第113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林育如、林美伶及林韋成準備程序通知書及台灣金聯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5日民事聲明參加訴訟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上字第307號王安会等與何凱琳等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聲明參 加訴訟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
本院公告處,視同上訴人林育如、林美伶及林韋成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江丞晏
- 發布日期:111-11-30
- 更新日期:111-11-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