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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428號吳旻洨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中分高刑乾111上訴1428字第113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吳旻洨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訴字第1428號吳旻洨、陳珈樺、許庭瀚妨害自由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二庭
書 記 官 施耀婷
股 別:乾股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