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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易字第2號杜閩霞之準備程序筆錄影本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舉決110金上易2字第111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杜閩霞之準備程序筆錄影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金上易字第2號杜閩霞與温修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呂安茹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