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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32號張美君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家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中分高民怡決111家上132字第111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張美君之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32號111年11月21日裁定
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上字第132號蕭叡晟等與蕭叡涵間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視同上訴人張美君得於上班日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譽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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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高111家上132裁定pdf
- 發布日期:111-11-23
- 更新日期:111-11-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